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4-25 作者: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系列

  近期,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和明显问题,逐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查办了一批电梯维保、假冒防火门等违法案件。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劳动南路某旧货市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渝水区劳动南路旧货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36台(其中家用燃气灶14台、商用燃气灶22台),已销售7台,现场查封29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宾馆进行电梯维保抽查中,发现当事人所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机房导向轮无防卷入及防跳绳等保护设施、轿顶带电设备无触电防护、制动器进线无直接触电防护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曰,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模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经查,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上次检测时间为2022年3月11号,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号,直至2023年8月25日上述设备未经定期检验仍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余市某电竞俱乐部使用以假充真防火门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24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转来的《关于通报涉嫌违法销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相关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存在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以假充真的防火门用于经营服务行为。经查,2023年5月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时,安装的客房门和机房门(共5个)都是普通室内套装门。后当事人得知上述5个门不符合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要求,为规避检查,就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某品牌的防火门标签、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及合格证等虚假标签标识,张贴在5个普通室内套装门上,冒充防火门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灭火器合格证上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经查,当事人购进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灭火器共计200瓶,购进价38元/瓶,已销售188瓶,销售价45元/瓶,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违法所得13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下一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守底线、防风险、保安全”总目标,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