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6日22时许,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瓶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瓶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北京市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年4月2日,银川市兴庆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1.58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3454.63元。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大功率充电器充电过程中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现场残留的电源充电器输出电压为DC73.5V以上最大输出电流为10A以上,与该电瓶车原装电源充电器额定最大输出电压DC59.0V最大输出电流2A不一致,起火电瓶车充电口至电池组线路存在改装、铰接情形)。
2021年10月4日,吴某海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并自己安装在其电动车上。
10月5日凌晨3时44分,吴某海在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火灾致2人死亡。法院判定:吴某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8月21日19时许,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某宿舍旁的楼道内,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随后其回到租住房内休息。当日23时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出现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2月30日,天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邹犯失火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