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男子无证驾驶叉车撞死工人家属向司机索赔128万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4-05-15 作者: 火狐体育官方网在线

  开车最忌讳无证驾驶,交通法规中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力度也很重,但其实不止是开到公路行驶的车辆需要驾照,一些车间用于工作生产的一些“车”,同样是需要有证驾驶的,否则酿成事故也会面临着追责。

  2022年10月浙江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安全事故引起的索赔案,在某公司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司机驾驶小叉车,导致一工友被撞死,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司机是无证驾驶,死者家属索赔128万元,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被告人张某是当地某木业公司的员工,平日在车间内负责的是钙粉搅拌方面的工作,与工友刘某分工合作进行作业。

  由于只是在企业内部车间内作业使用,叉车上手简单,不需要开到外面去,对于叉车这种工具的车辆,张某并没意识到驾驶叉车是需要考取相关的驾驶证。

  事发当日中午十二点半,张某驾驶着叉车在车间内进行作业,张某在车上,刘某便去将钙粉的带子往叉车前车壁上套,但张某没注意刘某的行为,也没留意周围的情况,便直直地往前开了过去,在一声惊呼中,叉车前车壁撞到了刘某的胸部,造成刘某受伤倒地。

  张某在发现叉车撞到刘某后,连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不幸的是刘某由于伤势过重,最后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以及一些相关规定中提到,叉车等特定种类设备是只能在限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作业,而且驾驶叉车的人员是必须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无证驾驶叉车本身是具有过错的,已经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作为驾驶叉车的工作人员张某是需要经过相关的安全技能培训,并且通过考核合格后,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之后,才能进行叉车作业的,并且驾驶过程中也是必须提高注意力,时刻观察周围的环境状况。

  张某没有合规合法驾驶叉车,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最终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将一人致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必须要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在该案例中具有着明显的过错,因为张某的过错导致侵害到他人权益,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除民事责任外,张某也具有着刑事责任,由于张某本应该预见自己无证驾驶、不注意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张某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后导致刘某的死亡,张某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存在着过失,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该工作单位也是具有着责任的,作为单位是具有管理责任的,对于员工未持证非法驾驶叉车存在着失责。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86条中,提到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如果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三,未对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存在这些情形的,首先会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内改正,如果超过期限未能改正的,不仅要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相关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而且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该案件当中,作为生产单位雇佣未采取相关驾驶证的张某来从事这方面作业,显然已经违法了,作为特定种类设备的使用单位是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建立对于叉车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对于叉车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管控,进行专人专用保管,防止无证人员进行驾驶操作叉车。

  同时单位也应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提升面对危险意外事故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该单位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不当,也存在着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对于民事赔偿这一块,选择的私下协商,受害者家属索赔128万元。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受害者的家属和涉案单位达成了调解的协议,最终决定由公司方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而受害者接受到该笔赔偿款后,也是选择了和解,自愿放弃对张某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其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张某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他构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却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其情节较轻,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结果,并且到案后对于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具有着悔罪认罪表现,加之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更是要合规合法,不要抱有着任何的侥幸心理。作为员工要遵守规定,而作为企业也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员工,预防安全事故的出现。

  温馨提示,叉车作为特定种类设备是不得上路行驶的,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操作使用,如果需要转移作业的场地,也是必须通过专用的车辆进行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