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股份IPO 产能利用率年年在下降却成倍扩产专利数量行业垫底

发布日期: 2024-08-24 作者: 锂电池叉车-系列

  中沪网了解到,今年4月29日,证监会同意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不过,中力股份注册生效后迟迟却未发行。

  据悉,中力股份是一家专注于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基本的产品包括电动叉车和内燃叉车,其中电动叉车包括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ClassI)、电动乘驾式仓储叉车(ClassII)和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ClassIII),内燃叉车即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lassV),公司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物流仓储、电气机械、餐饮、电子商务、汽车制造、批发零售、石油化学工业等多个领域。

  据招股书显示,中力股份本次拟募集资金133,626.12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沪网查阅有关的资料后,发现中力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产能利用率年年在下降却成倍扩产合理性或不足,新增产能或“消化不良”;吝啬研发费,专利数量行业垫底;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据招股书财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202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中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20,633.14万元、501,115.83万元、592,116.84万元;同期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5,281.75万元、62,699.61万元、80,574.62万元。

  报告期内,中力股份业绩呈现增长的趋势,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公司产能利用率却年年在下降。报告期各期,公司产能(包含自产电动叉车和自产内燃叉车)分别为257,600台、263,100台、284,200台;产量分别为258,811台、251,106台、252,920台;对应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0.47%、95.44%、88.99%。

  据招股书显示,中力股份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建成后将新增年产13万台电动叉车、牵引车、搬运车、堆垛车等仓储搬运专用车辆制造及智能工业机器人制造生产线。募投项目“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4万台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也就是说,上述“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和“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34万台的产能,是现有公司产能的一倍还要多。

  试问中力股份在产能利用率年年在下降的情况下却募集大额资金成倍进行扩产是不是合理,新增产能是否有“消化不良”的风险。

  报告期内,中力股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公司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报告期各期,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总利润的影响额分别为3,898.64万元、5,011.99万元和7,031.13万元,占比分别为9.41%、6.65%和7.11%。值得一提的是,中力股份作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上的投入却并不大方。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各期,中力股份研发费用分别为12,618.56万元、14,466.98万元、17,146.33万元,对应研发费用率为3.00%、2.89%、2.90%。总体处于下降趋势。而报告期内,中力股份同行业可比公司杭叉集团研发费用率为4.15%、4.56%、4.21%;安徽合力研发费用率为4.62%、3.93%、4.78%;诺力股份研发费用率为3.81%、3.87%、3.70%。能够准确的看出,中力股份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另外,据招股书显示,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中力股份已取得境内专利253项,其中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153项、外观设计专利66项,拥有境外专利126项,包括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专利12项、外观设计专利85项。而截止2023年6月底,中力股份可比公司诺力股份拥有有效专利680项(不含法国SAVOYE公司),其中发明专利92项,PCT国外发明专利4项。另外,据安徽合力官网显示,截至2023年末,安徽合力累计拥有有效专利4728件,其中发明专利378件,PCT专利6件。能够准确的看出,中力股份专利数量也是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据招股书显示,中力股份拥有直接持股子公司13家,间接持股子公司14家,子公司以及孙公司较多,这就对中力股份的经营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报告期内,中力股份下属子公司频遭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股份子公司中力进出口因载货集装箱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且最大误差超过1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8,500元。

  2021年4月29日及202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分别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1号、海事罚字[202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载明中力进出口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存在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处以罚款7,875元、7,875元。

  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事局出具了海事罚字[202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因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1万元。

  2021年7月23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了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股份子公司中力联众因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与申报运费不符,漏缴税款共计44,847.10元,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27,000元。

  2023年3月8日,宁波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23]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存在将危险货物报为普通货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2023年4月23日,洋山港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2023]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力进出口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通知承运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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