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平衡重式叉车、旁边面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产品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从属联系怎么,都必须获得出产许可证才具有出产上述产品的资历,没获得叉车产品出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可以出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均不得出售没有出产许可证的叉车产品。
3、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的叉车产品换(发)出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叉车产品出产许可证检查部(简称检查部),设在我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作业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担任起草和宣贯叉车产品出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安排公司制造条件检查;汇总各公司申请材料、公司制造条件检查陈述、产品质量查验陈述,将经检查契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公室。
检查部下设叉车产品出产许可证检查作业站(以下简称检查作业站),设在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在检查部的领导下进行叉车产品出产许可证的相关作业。
直线m,内燃叉车出产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100m,蓄电池叉车出产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