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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场所将有防火标准 安徽开始征求相关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7-09 作者: 新闻中心

  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因电瓶车不当充电引发火灾。那么,要如何防止和减少电瓶车停车场(棚)、电瓶车库的火灾危险和危害?4月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消息,安徽省将加强电瓶车停车场(棚)和电瓶车库的安全设计,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相关规则已开始征求意见。

  据介绍,省住建厅本次制定了《电瓶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和《电瓶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瓶车停车场(棚)和电瓶车库的防火设计,既有建筑、老旧小区配建的电瓶车停车场(棚)和电瓶车库均应按导则执行。此外,靠电力装置驱动或助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停车场(棚)和电动车库也将参照本导则执行。

  根据导则,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室内、室外设置场所划分为电瓶车停车场(棚)和电瓶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分为露天停车场和有构筑物的停车棚。新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宜集中设置在室外。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对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既有建筑配建电瓶车停车场(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按照要求,电瓶车停车场(棚)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电瓶车停车棚不应影响消防救援。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设置,宜布置在厂区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当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多个停放充电场所时,宜采用纯停场所、充电场所组合布置的方式,便于充电设施的便捷和集中使用。电瓶车停车场(棚)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建筑之间应设防火间距。

  电瓶车停车场(棚)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电瓶车停车棚的顶棚、围护构件及承重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大型、中型电瓶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大、中型电瓶车停车棚、电瓶车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大、中型电瓶车停车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对应的防冻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取了专用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区域内用电负荷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配电箱及配电线路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总配电箱宜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电瓶车库按照建造方式分为独立式电瓶车库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围护结构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和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新建电动自行车库宜集中设置在室外;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对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独立式电瓶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不应为高层建筑。附建式电瓶车库应随主体建筑执行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

  电瓶车库的防火设计与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类似。其中,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规范。附建式电瓶车库应根据该主体建筑的类型、高度、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地下或半地下电瓶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相邻其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地下室出地面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充电柜设置区域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

  新建大型、中型、小型电瓶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新建微型电瓶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室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自行车库不得配建充电设备。

  电瓶车库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米,每组停车数不宜超25辆。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机动车库合用,应独立划分使用区域并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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